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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乙級-報考資格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已取得丙級證照者

一、接受相關職訓時數累積800小時以上或從事相關工作2年以上。

二、高中畢業或在校最高年級者。

三、五專三年級以上在校生、二專或三專、技術學院或大學之在校生。

接受職訓及工作年資

四、接受職業訓練時數累計400小時以上,從事相關工作3年以上者。

五、接受職業訓練時數累計800小時以上,從事相關工作2年以上者。

六、接受職業訓練時數累計1,600小時以上。

七、接受職業訓練時數累計800小時以上,且高中畢業者。

八、接受職業訓練時數累計400小時以上,從事相關工作1年以上,且高中畢業者。

九、接受相關技術生訓練2年後,從事相關工作2年以上者。 

十、從事相關工作6年以上者。

學歷

十一、高中畢業後,從事相關工作2年以上者。

十二、大專院校以上畢業或最高年級者。

相關證明:

學歷證明

國外學歷

檢具國外學歷影本及加註翻譯為中文版並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蓋章認可的影本一份

本國學歷

中文版影本

大陸地區學歷

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辦理,大陸地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採認請洽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採認請洽教育部。

工作經歷證明

1.檢附由服務單位或職業工會所開具的服務證明影本。

2.年資計算:計算至報名當天為止,不同服務單位可累計。

3.需註明內容:起訖日期、相關工作內容、公司相關資料及章印。可採服務單位制式格式或報名表背面格式填寫。

技能測驗變革

民間可辦技能測驗

立院三讀 民間可辦技能測驗

【2011.10.26中央社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職業訓練法部分條文,開放讓民間團體經申請認證,可辦理技能職類測驗,並可核發技能職類證書。
  為促進民間參與辦理訓練,根據三讀通過條文,中央主管機關得將養成訓練和轉業訓練的職業訓練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職業訓練機構、相關機構、學校、團體或事業機構辦理,接受委任的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為提高技能水準,建立證照制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技能檢定,必要時得委託或委辦有關機關、團體辦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依法設立的非營利為目的的全國性專業團體,可申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經認證的機關團體,得辦理技能職類測驗,並可核發技能職類證書給測驗合格者。
  為提高國家職業技能水準,新修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辦技能競賽;此外,經認證單位辦理技職能測驗時,不能有不實廣告或謀取不正利益、圖利自己或他人,會務或財務運作不能發生困難等,若違反相關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中央主管機關可要求限期改善、停止辦理測驗、撤銷或廢止認證等。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取得技能職類證書者,如果以詐欺脅迫賄賂等方法取得證書,或證書租借他人使用等,中央主管機關可撤銷或廢止證照。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侯彩鳳表示,法案通過後,專業的產職業工會團體經申請,可辦理職業訓練認證,不只讓台灣專業認證制度普遍化,也可提升勞工技能;另外,法案修正後,取得乙級和甲級技術士證照者,得比照專科學校和大學院校以上畢業程度遴用,提升勞工考證照意願。

有疑問可洽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第一科
電話:(04)22595700 轉113、121、124
網址:www.labor.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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