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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名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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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99年5月21日~31日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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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試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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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99年8月27日~29日舉行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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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報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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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規則第五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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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不動產估價、地政、土地資源、土地管理、不動產經營、土地管理與開發、建築、資產(管理)科學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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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不動產估價(理論)或土地估價(理論)、建築(改良)物估價、農作(改良)物估價、特殊土地估價、不動產估價實務、施工(與)估價或施工計畫與估價或工程估價或土木工程估價或營建工程估價、不動產(經營)管理或土地(經營)管理或建築(經營)管理、不動產開發或土地開發(與利用)或土地利用、土地使用計畫(與管制)或土地(分區)使用管制、都市計劃(概論)或區域及都市計畫(概論)、土地重劃或市地重劃或農地重劃、不動產投資(與管理)、不動產經濟分析或土地經濟(理論)與分析、不動產市場或不動產市場分析或不動產市場研究或不動產市場調查與分析、不動產金融或土地金融、(不動產)財務分析、(不動產)財務管理、經濟學或總體經濟學或個體經濟學、不動產經濟學或土地經濟學、農業經濟學、土地徵收、都市更新、會計學、統計學、保險學、規畫法規或都市(及區域)計畫法規或不動產開發與管理法、不動產估價法規或估專科以上不動產估價、地政、土地資源、土地管理、不動產經營、土地管理與開發、建築、資產(管理)科學科、系、組、所畢業者。專科以上相當科、系、組、所畢業,並曾修習相關學科至少六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十八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自中華民國93年7月起,其中須包括不動產估價或土地估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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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及格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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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規則第九條規定,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十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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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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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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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考 |
地方特考 |
行政警察 |
關務特考 |
郵政考試 |
司法特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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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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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乙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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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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